洋政辦發〔2025〕19號
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洋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施方案》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0月30日
洋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及運維管理機制,提升農村供水管理服務水平,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我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工作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如下:
一、總體目標
2025年11月底前,確定全縣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模式并進一步優化,基本建成縣域統管工作體系;2026年底前對我縣平川地區及千人以上集中供水站完成統管,2027年底前對我縣丘陵地區(紙坊街道、戚氏街道、黃安鎮、龍亭鎮、謝村鎮等區域)實現統管并收集經驗做法,2028年底對我縣山區供水實施集中統管,實現農村供水工程專業化管理、社會化服務、可持續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動工程設施建設改造。目前我縣集鎮集中供水共有10處,分別是:南片供水站(磨子橋供水站、黃安供水站)、馬暢供水站、謝村供水站(謝村供水站、湑水供水站)、溢水供水站、槐樹關供水站、華陽供水站、城郊供水站、金水供水站,全縣農村規模化供水工程為磨子橋供水站、馬暢供水站、溢水供水站。“十四五”以來,我縣依據“建大、并中、減小”建設思路,積極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規模化“并中”項目,利用現狀供水站進行擴容改建及實施跨村聯網并網工程建設,不斷提升我縣農村規?;┧丝诟采w率。目前正在實施洋縣江南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將現狀磨子橋鎮、黃安鎮的現狀水廠及現狀供水管網進行聯網,建成一體化供水工程,預計2026年年內完工,完成后我縣農村規?;┧こ虒⒏采w全縣6個鎮(街),覆蓋人口達8.1萬人,農村規模化供水覆蓋人口占農村供水總人口比重24%左右。同時謀劃了洋縣江北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已完成了項目建議書及批復,可研報告及批復,初步設計方案已完成,該項目完成后我縣農村規?;┧こ虒⒏采w全縣12個鎮(街)約18萬人,至此農村規?;┧采w人口占農村供水總人口比重達68%左右。在項目實施中通過改造安裝預付費智能水表、水源、水廠等監控信息化建設,提升供水服務管理效能,為農村供水社會化、專業化運行管護奠定良好基礎。
(二)落實縣域統管實施主體。結合全縣農村供水現狀,及學習借鑒省級推薦的典型案例,我縣決定采取縣域公司化統管模式,縣域統管實施主體由縣國有運營公司(農村供水公司)承擔,2026年底前對平川地區及千人以上集中供水站完成統管,2027年底前對丘陵地區(紙坊街道、戚氏街道、黃安鎮、龍亭鎮、謝村鎮等區域)實現統管并收集經驗做法,2028年底對山區供水實施集中統管??h水利局依法依規做好農村供水工程經營監管,推行以供水公司為龍頭、片區供水站為支撐、村組水管員為依托的“三級運行管護”模式,實行縣、鎮、村三級行政負責制和國有運營公司+片區供水站+村組“三級管理”,統一供水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為群眾提供報修、報裝和用水一站式服務,形成“政府主導、企業運營、群眾受惠”的建管新格局。
(三)明晰工程產權、整合存量資產。依托縣域統管實施主體,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尊重歷史、順應民意,積極穩妥地做好鎮(街)、村(社區)水廠(站)、供水工程資產評估,明晰工程產權。將全縣所有農村供水工程移交給縣域統管公司,實行統籌專業化管理,逐步實現“統籌建設、統一管理、統一標準、專業運營、均等服務”的一體化管理目標;對確實存在特殊情況短時間難以整合移交的工程,盡快解決瓶頸問題,分期分批逐步統一管網規劃建設,統一標準管理;現由民營管理企業實行社會化管護或單村集中管理的,運行良好的工程可繼續沿用原有管理模式,由縣域統管國有公司與民營管理企業或鎮村簽訂委托協議,進行委托管理運營。
(四)建立健全縣域統管工作機制。細化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施措施,明確縣域統管后供(用)水各方權責義務、運行管護機制、資金保障使用、監督考核辦法等,確保縣域統管工作規范開展;制定《農村供水運行保障方案》《農村供水安全養護備用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維修養護制度,配備齊全維修養護工具,組建好專業化的維修養護服務隊伍,全面提升農村供水工程管護效率,創新長效運管模式。
(五)深化農村供水水價改革。全面推行有償用水,按照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水費、用水戶全面繳水費的工作要求,逐步實行農村供水一戶一表收費。供水工程屬地鎮(街)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合理制定水價,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把水費收繳作為保障農村供水工程長效運行的重要手段,確保到2026年內所有集中供水工程水費收繳率達到100%;在供水水價未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期間,縣財政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推動縣域統管單位逐步實現盈虧平衡。
(六)建立考核監督體系。充分發揮水利局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將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工作納入最嚴格水資源考核,制定出臺縣域統管工作考核激勵辦法,對服務管理規范、工程良性循環運行、群眾滿意度高的供水片區給予適當獎補,對服務管理水平差、飲水問題投訴多發頻發的予以懲戒,以政府監管、市場競爭兩手抓,促進縣域統管良性發展。
三、實施步驟
2025年10月底前,加強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經驗方式學習交流,積極謀劃對接,制定縣域統管實施方案,明確縣域統管模式,確定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施主體,制定印發縣域統管實施細則(辦法),報市水利局備案。
2026年底前對全縣千人以上集中供水站實現專業化統一運行管理,同時對全縣百人及分散供水工程再次摸底并完成工程移交等工作。
2027年底前對我縣丘陵地區(紙坊街道、戚氏街道、黃安鎮、龍亭鎮、謝村鎮等區域)實現統管并收集經驗做法。
2028年底對我縣山區供水實施集中管理,全面實現農村供水縣域統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協調。成立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工作專班,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洋縣分局、縣衛健局、縣行政審批局、國電公司洋縣分公司、縣農村供水公司及各鎮(街) 為成員單位,專班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牽頭抓總、統籌調度,各成員單位按照縣域統管工作要求夯實責任、加強協同協作,確保按照實施步驟順利推進各項工作。
(二)強化資金和政策保障。加強農村供水資金籌措保障,通過完善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財政貼息、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調動受益主體、吸納金融資金、撬動社會資本參與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改造及運營管理??h財政將農村供水運行維護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嚴格落實稅收、用電、用地、水資源費等優惠政策,降低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及運營成本。
(三)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全面推行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的重大意義和具體政策,普及飲水安全知識引導農村群眾養成使用自來水的良好習慣,營造人人愛護供水設施,節約用水,自覺繳納水費的良好氛圍,提高群眾對水價、水商品的進一步認識。
(四)強化統籌調度??h水利局加強統籌調度,督促各部門、鎮(街)及實施主體按照目標要求和時間節點,協同推進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按時完成。
附件:洋縣農村供水工程縣域統管實施細則
附件
洋縣農村供水工程縣域統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我縣農村供水規?;ㄔO、標準化管理、水質提升,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持續良性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陜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漢中市水利局等6部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全市城鄉供水保障能力的意見>的通知》《漢中市全面推動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施方案》《漢中市農村供水用水條例》《洋縣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遵循政府主導、行業指導、專業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目標為保障農村居民生產生活用水,推行農村供水縣域統管,實現農村供水工程專業化管理、社會化服務、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域農村供水、用水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域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實行縣、鎮、村三級行政負責制,各自承擔轄區內的供水服務工作,縣人民政府是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縣域農村居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鎮(街)對本轄區內農村居民飲水安全保障承擔行政管理工作,負具體責任。村(社區)委員會應按照縣政府、鎮(街)的要求抓好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相關政策落實工作。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管護主體接受縣、鎮、村三級行政機構的行政管理。按照專業化管理原則,農村供水由縣域國有運營公司統一管理。
第七條 縣級各部門責任
縣水利局:負責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管,組織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發展規劃;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提升改造、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查。
縣發改局: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規劃編制、指導供水主體核定供水價格。
縣財政局: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規劃編制、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資金的籌集、監管。
縣行政審批局:負責縣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和經營許可審批。
縣衛健局:負責農村供水水質衛生評價和項目建成后的水質監測,加強供水水質衛生監督。
市生態環境局洋縣分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鄉鎮級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實施監督管理。
縣稅務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費優惠減免政策。
縣供電公司:負責農村飲水工程安全供電,落實電價優惠政策。
第八條 鎮(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落實轄區內農村居民飲水安全工作,對轄區內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進行督導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協調解決轄區內供水矛盾,統籌處置農村供水應急事件,創造農村供水良好的外部環境。引導推行農村供水掛表管理,加強農村供水政策宣傳,組織議定鎮(街)區域供水價格報縣水利局、發改局備案,監督水費價格執行,保障水費收繳。加強水源環境保護宣傳,監管水源環境衛生,優化水源環境,促進水源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九條 村(社區)負責落實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相關政策、具體負責組織制定飲水安全管護村規民約、水源環境綜合維護、宣傳農村供水政策、協調供水日常矛盾,確保本村(社區)供水工程發揮持久效益。
第十條 縣農村供水公司負責縣域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對農村供水實行專業化管理、確保水量、水質、水壓等符合國家農村供水標準,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對水源地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供水服務體系,保障正常供水,按要求進行供水水質日常檢測,定期向縣衛健局和水利局報告檢測結果,并向用水戶公布。負責水費收繳,依照議定的價格計量收費。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制定供水應急預案,預防飲水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受水利、衛健、生態環境等部門和用水戶的監督。
第三章 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縣域內實行公共供水的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原水水質和供水水質檢測能力;
(二)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三)有合格的從業人員,有保證安全、穩定供水的規章制度;
(四)公共供水不得擅自歇業、停業。確需歇業、停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及運營管理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工程建設完成驗收后,按程序移交縣農村供水公司,進行統一管理運營。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建設,政府予以補助的,其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鎮(街)組建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也可以委托縣農村供水公司進行統一管理運營。
(三)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政府給予補助的,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由投資者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接受縣、鎮(街)、村(社區)的監督和指導。
(四)由國家補助資金、農村集體、社會資金或個人共同投資興建的農村供水工程,應根據各方投資比例確定所有權股份,可委托縣農村供水公司進行統一管理運營。
第十三條 由民營管理企業管護、運行的工程,接受縣域國有運營公司指導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在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嚴禁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和建設永久性建筑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裝、遷移或拆除農村供水設施,單位和個人確需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所需費用由相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經審查確需建設的其他工程影響農村供水設施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與供水單位協商并采取相應的補救保護和臨時供水措施,不得影響農村供水工程的安全和原用水戶正常用水??h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鄉鎮級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實施監督管理;縣水利、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衛生防護、水質檢驗、崗位責任、運行操作、交接班、維護保養、水費收繳等運行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規范管理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在管護職責范圍對供水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確保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要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水源地巡查記錄、供水量記錄、水質日常檢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記錄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真實完整,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涉及的消防設施由縣級應急、消防、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單位共同監督檢查,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和日常管理。除撲救火災及相關用途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其維護運行及水費按成本價由縣級財政定額補貼。
第四章 水源、水質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供水規模在1000m3/d 以上的農村飲用水水源,由市生態環境局洋縣分局組織水利局、鎮(街)、村(社區)等共同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報縣政府批準,并設立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縣水利、衛健、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及時通報農村飲水工作信息,完善農村飲水安全監測體系,對存在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采取聯合執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 縣水利局負責制定全縣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供水單位按照地形區域或單個供水工程制定具體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覆蓋全縣,并報所在地鎮(街)和縣水利、衛健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衛健部門定期對農村飲水工程取水、制水、供水等生產環節進行衛生監督檢測,對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督促供水單位整改,保障農村供水安全。對整改不到位的,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縣生態環境部門、鎮(街)分別對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分散供水工程水源進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對水源保護區范圍采取保護措施,定期執法檢查及時處理水源安全問題,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關閉污染水源、啟用應急水源供水或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及生態環境、衛健、水利等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用水戶。凡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損壞的,按照“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修復”的原則,由造成污染、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負責承擔污染期間應急供水、拉水送水、清洗消毒產生的所有物質及人工費用。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設置水質凈化、消毒設施、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水質處理劑和消毒劑,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規定指標要求。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要建立水質自檢制度,定期向縣水利、衛健部門報告檢驗結果,供水單位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檢驗頻次如下:
(一)城鄉一體化和千噸萬人以上規?;┧こ虉绦谐鰪S水日檢9項指標,水源水月檢5-6項指標;
(二)千人以上萬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每月開展一次出廠水常規9項檢測;
(三)千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月開展一次水源水常規 5-6 項檢測;
(四)百人以下分散式供水工程每年開展一次水源水常規5-6項檢測。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委托具有CMA認證檢驗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頻次對全縣農村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水質化驗、檢測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具體檢測頻次如下:
(一)城鄉一體化和千噸萬人以上規模化供水工程每半年開展一次 43 項常規指標檢測,每年開展一次97項全指標檢測;
(二)千人以上萬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半年一次43項常規指標檢測,兩年一次97項全指標檢測;
(三)千人以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月抽查8%工程開展43項常規檢測,每年所有工程43項指標全覆蓋巡檢;
(四)百人以下分散式供水工程每年抽查30%工程開展43項常規指標檢測,每三年達到全覆蓋巡檢。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按職責范圍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和水質標準,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價標準計量收費;
(三)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
(四)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五)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健、生態環境、發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遵守和履行下列規定和義務:
(一)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設施或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計量設施和戶表井,計量設施和戶表井由供水單位統一負責施工,其費用的組成部分主要是:材料費(包括水表、管材、管件、閘閥等)、材料的安裝費,以及土建施工費(包括管溝開挖、回填等),費用應提前公示,由用水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用戶用水報裝、擴大改遷時,需向供水單位填寫《供用水申請表》、并交齊有關資料,經供水單位審定用水方案后,現場勘察、設計、編制工程預算,并通知用戶確認,簽訂《自來水入戶安裝合同》和《供用水合同》、繳納工程預收款后,供水單位應在1個工作日內安排施工。未經批準,用戶不得擅自接口或無表用水。
第三十條 農村集中供水設施,戶表水源側的供水設施,歸投資者所有;戶表和戶表用戶側的供水設施歸用水戶所有。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管理者負責管理維修。用水戶共有的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單位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供水主管道、支管道、附屬設施、水質、水壓出現故障,由供水單位負責維修。用水戶共有的供水設施出現故障,可以委托供水單位統一維修,維修費用由用水戶共同承擔。歸用水戶負責的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可向供水單位報修,維修費用由用水戶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12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三十三條 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用水戶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維修或更換,并承擔相應費用。用水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產權人應當維修或更換水表,并承擔相應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申請人承擔檢測費用。
第三十四條 用水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單位同意后,由供水單位負責統一實施,費用由用水戶承擔。用水戶需要報停或銷戶的,應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繳清水費,逾期不辦理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供水單位開通農村供水維修免費熱線電話,提高供水服務質量,實行24小時值守。在鎮(街)所在地、村委會等顯眼位置公布供水服務熱線電話、服務指南等,方便群眾辦理用水事宜,并公布服務承諾,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 農村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度。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小型農村供水工程水價應結合各鎮(街)、村(社區)“一事一議”,由鎮級人大、群眾代表、鎮政府、村兩委、第一書記等共同商定,合理制定水價,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由鎮(街)印發水費、水價文件;規?;┧こ虘獙⒐┧杀窘洉嫀熓聞账鶎徲嫼怂?,組織受益鎮(街)人大、群眾代表、鎮政府、村兩委、第一書記等共同聽證議定,報縣水利局、發改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農村供水工程水價實行成本水價,對于水費收入不及供水成本的工程,縣財政要足額補齊,兜住安全飲水底線。農村供水成本嚴格按照《陜西省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執行。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定價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政府補貼部分不計入)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和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其中,運行維護費包括:燃料動力費、材料費、修理費、原水費、職工薪酬、管理費用、其他運行維護費。
第三十八條全縣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實行收費管理。
(一)農村供水工程水費由供水單位負責收取,收取水費時,要向用水戶出具有供水單位蓋章的統一票據、
(二)所有農村集中供水原則上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供水單位按相應的水價,向用水戶計收水費。
(三)通過爭取項目資金、工程改造提升等方式大力推行IC卡、物聯網智能水表和預付費系統,方便用水戶,降低管理成本。
(四)用水戶未按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向欠費的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3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后,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水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其他正常交費用水戶的供水。
(五)偏、散、遠、小用水戶,每年按核算后的定額收取水費。
(六)孤寡老人、五保戶、特困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可以申請減免繳基本水量水費,減免水量根據當地居民最底生活保障用水量確定,減免對象范圍由各村委會集體研究,報屬地鎮(街)批準后報縣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減免對象必須安裝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戶同步公布用水情況。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費專戶,??顚S?,主要用于工程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人員工資、水源保護、藥劑費、電費、職工培訓、宣傳費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要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戶和社會監督。
第七章 資金保障及管理
第四十條 縣政府設立全縣農村供水安全維修養護基金,由上級專項補助、縣級財政補助、水費提計等方式籌集。
(一)每年縣財政將全縣農村供水安全維修養護基金列入預算,保障農村供水運行。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維護、管理人員工資和運行管理經費,不得用于與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開支。
(二)若設立的有縣級水質檢測中心,縣水質檢測中心需按有關規定,定期對農村飲水工程水質情況進行年度檢測(第二十五條內容),水質檢測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三)專職鎮級農村供水水管員由供水單位公開招聘委派,村級水管員原則上在各村現有水管員中擇優錄取,工資不低于本縣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一條 老舊管網維修改造提升由供水單位上報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后統籌謀劃進行申報,多渠道積極爭取各類資金。
第四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從水費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專項用于轄區內農村飲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由供水單位建立專戶統一管理,??顚S茫瑢m椇怂悖坏媒亓?、挪用,使用情況接受用水戶和上級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供水單位管護不到位,造成水量不足、水壓不穩,水質不達標不能正常供水的,由行業部門責令整改,并計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成績同農村供水安全維修養護基金掛鉤。供水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由縣級水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由責任事故或者其它行為致使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者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十五條 用水戶(或單位)用農村供水工程從事農業灌溉或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