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規〔2021〕003—縣市監001
洋市監發〔2021〕138號
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優化營商環境實行柔性執法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辦)市監所、縣局各內設機構、局屬各單位:
《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優化營商環境實行柔性執法辦法(試行)》已經縣局會議研究同意,并報至縣政府法制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執法工作中貫徹落實。
2021年12月6日
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優化營商環境實行柔性執法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作風轉變,提高依法履職盡責能力,規范監管執法,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柔性執法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基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包容審慎監管的要求,靈活地采取行政建議、告誡、約談、提示等行政指導方式,引導行政相對人主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后果。
第三條 柔性執法要堅持合法、合理、適當、便民、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 除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等領域外,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領域和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專業合作社的一般經營行為,應當推進包容審慎柔性執法。
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加強行政處罰案件立案環節的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沒有明確的涉嫌違法當事人的;
(二)沒有明確的涉嫌違法事實的;
(三)不屬于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或綜合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行政指導:
(一)行政建議: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職能,在日常監管中為市場主體出主意、指方向,引導樹立主體責任意識、質量安全意識、品牌維權意識、誠信守法意識,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主要適用于引導市場開辦者規范生產經營、健全特種設備、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質量保障、過程控制等規章制度;促進完善廣告審核、進貨驗收、索證索票、建立臺賬及檔案管理;督促履行“三包”、召回、質量承諾等主體責任義務,以及其他需要行政建議的內容。
(二)行政提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職能,通過對群眾舉報投訴情況和日常監管、執法數據的分析,對易發違法違規行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行政相對人宣傳、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引導、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履行義務,降低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主要適用于對抽檢產品信息、消費警示信息的發布和違法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和改正違法的措施。
(三)行政告誡: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但違法情節較輕、無嚴重后果、無主觀故意并能及時糾正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主要適用于無照經營時間較短、未亮照經營、輕微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注冊商標使用不規范、發布的廣告未標注“廣告”字樣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采取告誡措施的情形。
(四)行政約談:對未履行產品質量、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電子商務等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或未盡“三包”義務的,存在嚴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中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質量缺陷的,被投訴舉報較多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見談話,督促其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法定義務。行政約談可以采取個別約談或集中約談的方式進行。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區域性、行業性突出問題,可以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約談。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紀檢監察、行業管理機構參加。
(五)行政回訪:市場監管部門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后,按照行政執法監督的要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了解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公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得到糾正,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及建議的活動。主要適用于:
1.執法機構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了解行政執法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和涉案違法行為是否得到切實糾正;
2.業務監管機構在監督檢查活動中對發現的不合格監管事項,需要當事人查找不合格原因,按限定的整改期限進行跟蹤回訪,了解整改落實情況和監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等情況。
第七條 嚴格行政處罰案件強制措施的適用。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并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符合《漢中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情形的;
(七)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八)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或責令當事人改正,必要時可采取行政指導方式,督促當事人合法合規經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再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先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限一般為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包括但不限于當事人揭發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font>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五)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較輕的;
(六)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七)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禁止濫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對廣告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有合同、付款憑證等充分證據證明且廣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需區別情形綜合判定,不能一概以廣告費用明顯偏低為由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責令停止銷售,不予處罰。下列情形屬于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
(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
(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
(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質量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提出申請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當事人有積極配合執法或存在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確有合理理由導致逾期未繳納罰款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加處罰款。
第十七條 除環境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藥品安全、醫療器械安全、金融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重要領域的企業違法記錄外,企業違法記錄在企業監管警示系統的公示期限調整為一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