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規〔2021〕001-縣住建001
洋建發〔2021〕19號
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
執法工作的意見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執法工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和構建法治政府,有效防范和遏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違法行為,根據《建筑法》《人防法》《消防法》《防震減災法》《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充分整合各職能科室、相關單位的專業技術力量和法定職權,切實完善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違法行為的發現、通報、制止和查處機制,形成違法建設案件查處合力,特制定本意見。
一、健全違法行為發現、制止機制
各相關科室、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進一步加強內部溝通和協調,在勘驗、巡查、登記、聽證、處罰等行政執法環節中,對發現的我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相關執法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行政相對人出具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并監督整改;或在第一時間向各方建設責任主體出具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停工通知書,并監督各方建設責任主體停工、整改。相關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當責令其排除隱患,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亂到建筑垃圾、渣土污染、破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行為,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監管查處。
房管局應對本管轄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進行監督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局應對破壞園林綠化、破壞市政道路、廣場,工程管線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的公民或組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建工科、質監站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質監站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履行職務范圍內的監督;若其開工,相關法律責任由施工主體自行承擔。
招標辦應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投標過程中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公告發布、資格審查、開標、評標、中標公示以及項目備案等重要環節加強日常監管,實行“事前核準,事中監督,事后備案”。嚴格審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資格,進一步規范招投標市場行為。
人防科應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人民防空法》《消防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
二、健全違法行為通報機制和違法行為處理后的檔案管理制度
各相關機關科室、局屬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取證(包括現場照片、現場筆錄、當事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聯系方式等)。對在整改期內整改到位的,進行存檔備案;對拒不執行停工決定、整改期內未辦理相關手續完成整改要求的,各相關責任科室、單位應將該情況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向分管領導匯報,之后由局法制創建辦提出擬辦意見,上報至法制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局領導簽發后辦理。各相關科室、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入處罰程序,制作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局法制創建辦做好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和審查工作。各相關科室、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按照一案一檔的原則,歸檔整理處結卷宗。按案件發生年度、時間先后順序,由局法制創建辦統一編號后,存入局檔案館。
三、健全多部門聯動的協查機制
根據行政處罰權限劃分,對屬于我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行為立即查處,各相關科室、單位應相互給予技術支持和協查配合。特別對嚴重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未辦理任何許可手續的違法建設,人防科、建工科、城建科、質監站、房管局應積極配合局法制辦公室、城市綜合執法大隊制止違法行為,防止施工危險因素和危害后果進一步擴大。
四、健全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因疏忽大意、故意包庇,致使違法行為沒有被發現;因相關責任科室、單位推諉扯皮,造成違法行為不能有效制止或者帶來其它負面影響的,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對住建局無權處理的嚴重違紀行為,可依法依紀提請縣紀檢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住建局將此項工作內容納入年度綜合考核,作為住建系統評選先進單位或個人的重要依據。
《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執法工作的意見》(洋建發〔2017〕15號)同時廢止。
附: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行政執法文書示范文本(電子版)
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