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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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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洋)文綜罰字〔2026〕1號 |
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 |
宋昌友 |
2026年1月6日,縣文化和旅游局在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洋縣引酉工程長壩水利樞紐進行日常安全檢查時發現,在省保文物的建設控制地帶存在砂石堆積及工程車輛停放情況,且該工程項目未依法向縣文化和旅游局(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備案。后經縣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調查,該項目由宋昌友個人承包施工,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違法行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 |
違反依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章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 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章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結合《陜西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第十條。 處理結果: 給予宋昌友警告的行政處罰。 |
已履行 |
處罰機關: 洋縣文化和旅游局; 處罰日期: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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