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2025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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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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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洋市監處罰〔2025〕第31號 |
洋縣翟超生活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洋縣翟超生活超市 |
閆嚴 |
2025年9月8日,我局收到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人稱2025年7月20日在大家好生活超市購買了一包益民中老年奶粉(生產日期2024年06月26日),保質期為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2025年9月9日執法人員對洋縣翟超生活超市(大家好生活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展架上擺放有:“益民牛奶加鈣多維復合蛋白固體飲料” 3袋,其中2袋生產日期為“2024/04/06”, 1袋生產日期為“2024/06/26”,保質期均為“12個月”。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予以立案調查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處罰結果:沒收過期食品,沒收違法所得18.9元,罰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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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洋市監處罰〔2025〕第57號 |
洋縣金玲云蔬菜批發部銷售不合格農產品案 |
洋縣金玲云蔬菜批發部 |
王金葉 |
2025年7月29日,我局依法對洋縣金玲云蔬菜批發部經營的芹菜進行監督抽檢,經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檢測,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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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630元、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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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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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洋市監處罰〔2025〕第62號 |
洋縣晟銘水電器材店銷售未經強制認證的電線電纜案 |
洋縣晟銘水電器材店 |
王建紅 |
2025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對洋縣晟銘水電器材店經營的電線電纜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在售的由鑫源旗勝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標稱)生產的型號XBYTT、規格2×1.5㎜2、額定電壓450/750Vj及型號YTT、規格2×2.5㎜2、額定電壓450/750V的電線電纜和河南省飛輝電器有限公司(標稱)生產的型號NLXY、規格10㎜2、額定電壓40/750V的電線電纜均為未經強制認證(CCC)電線電纜產品。 |
違反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13.34元、罰款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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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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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洋市監處字〔2025〕63號 |
洋縣龐小軍經營銷售未經認證的電線電纜案 |
槐樹關龐小軍五金店 |
龐小軍 |
2025年7月24日,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龐小軍五金店經營銷售的電線電纜未經強制認證和冒用認證信息。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調查。 |
違反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 處罰結果:沒收涉案電線電纜;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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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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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洋市監處字〔2025〕65號 |
洋縣王杰超市經營不合格農產品案 |
洋縣王杰超市 |
白里娟 |
2025年6月26日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洋縣溢水鎮王杰超市對“淮山藥”進行了監督抽檢,樣品數量為 2.26kg。2025年7月29日,我局收到華研檢測集團有限公司“淮山藥”檢驗報告(NO:SP202512784),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實測值為1.75mg/kg,標準指標為≦0.03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126元; 罰款200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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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洋市監處罰〔2025〕66號 |
洋縣謝村新區批零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洋縣謝村新區批零經營部 |
楊保平 |
2025年9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洋縣謝村新區批零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時,現場發現經營場所貨架擺放的食品均已超過標注的保質期,遂對當事人經營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處罰結果:沒收過期食品,罰款4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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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洋市監處字〔2025〕70號 |
洋縣愛來客生活超市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的商品條碼商品案 |
洋縣愛來客生活超市 |
呂福珍 |
2025年9月,我局接《消費者投訴舉報案件轉辦單》,對洋縣愛來客生活超市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經營的鈺琳寶貝抽紙包裝袋上標注:成都市在水一方紙業有限公司,授權生產:都江堰市海騰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條碼為6939350809596。當事人提供有山楂片和鈺琳寶貝抽紙的供貨商資質、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進貨票據,經查鈺琳寶貝抽紙商品條碼已注銷。 |
違反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處罰結果:罰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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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洋市監處字〔2025〕72號 |
洋縣新煒婷購物中心銷售不合格農產品案 |
洋縣新煒婷購物中心 |
陳壽昌 |
2025年7月16日,我局依法對洋縣新煒婷購物中心經營的山藥進行監督抽檢。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山藥《 檢驗報告》(NO:SP202516177),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13.2元;罰款1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1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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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洋市監處字〔2025〕73號 |
洋縣李全麗食雜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
洋縣李全麗食雜店 |
李全麗 |
2025年10月16日,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李全麗食雜店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時,發現其銷售的“重慶胖子火鍋底料”等多種食品超過保質期。遂對當事人經營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處罰結果:沒收違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罰款3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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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洋市監處字〔2025〕76號 |
洋縣中心市場劉濤鮮菜批零部銷售不合格食品案 |
洋縣中心市場劉濤鮮菜批零部 |
劉濤 |
2025年8月1日,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洋縣中心市場劉濤鮮菜批零部對該店經營的“山藥”進行了監督抽檢。2025年8月29日,我局收到陜西華研檢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檢驗報告山藥(NO:SP202519159)不合格食品抽檢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的實測值為0.479mg/kg,標準指標為≦0.3mg/kg,單項判定不合格。 |
違反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沒收違法所得9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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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洋市監處字〔2025〕80號 |
洋縣王亞玲使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使用假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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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玲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案件線索,在“婭婭之家”美容店(店主王亞玲),現場查獲2支使用過的“匠心”舒緩膏、2支使用過的標有“PROAEGIS”黃色全英文標識的軟膏、1支使用過的全白色無標識軟膏、1支使用過的“CSLAB”全英文標識的軟膏、3支帶包裝盒未拆封的“匠心”舒緩膏,上述產品疑似含有麻醉藥品。經檢驗,上述兩種涉案產品均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學藥品成分。 經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涉案產品屬于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情形,為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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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處罰結果:當事人王亞玲使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 2、使用假藥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 合計罰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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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市監處字〔2025〕81號 |
洋縣銳變美發工作室使用未取得藥品相關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案 |
洋縣銳變美發工作室 |
龐小麗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案件線索,在初見形象設計店(經營者龐小麗)查獲一支已拆封標有“PROAEGIS”黃色全英文標識的軟膏及3支全新未拆封標有“PROAEGIS”黃色全英文標識的軟膏,疑似含有麻醉藥品。經我局委托漢中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檢測中心對未拆封的涉案產品成分進行檢驗。該涉案產品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學藥品成分。 經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初見形象設計店(經營者龐小麗)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涉案產品“Proaegis ”具有藥品特征,符合藥品定義,應按藥品管理,且該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經查,當事人上述在經營中使用無中文標識的藥品Proaegis,該行為屬于涉嫌使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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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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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市監處字〔2025〕81號 |
洋縣園園美容院使用未取得藥品相關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案 |
洋縣園園美容院 |
張紅杰 (武園園) |
2024年11月15日,我局收到案件線索,在“美顏名妝”美容店(店主武園園)查獲一支已使用的標有“PROAEGIS”黃色全英文標識的軟膏疑似含有麻醉藥品,移交我局處理。經我局委托對查獲的“Proaegis ”進行檢驗,該產品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學藥品成分。經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武園園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涉案產品“Proaegis ”具有藥品特征,符合藥品定義,應按藥品管理,且該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當事人上述在經營中使用無中文標識Proaegis的行為,屬于涉嫌使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行為。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罰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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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市監處字〔2025〕81號 |
洋縣馬瑞婷使用未取得藥品相關證明文件的進口藥品案 |
洋縣美遇美容店 |
馬瑞婷 |
2024年8月5日我局接到投訴舉報,對洋縣美遇美容店進行檢查,發現一支已拆封的投訴產品“PROAEGIS”,無中文標簽,疑似含有麻醉藥品。經我局委托對查獲的“Proaegis ”進行檢驗,該產品含有利多卡因和丁卡因化學藥品成分。經漢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武園園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涉案產品“Proaegis ”具有藥品特征,符合藥品定義,應按藥品管理,且該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
違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2000元。 |
已 履 行 |
處罰機關: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5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