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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檢查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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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依據 |
檢查標準 |
時間 安排 |
年度檢查 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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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建立場內巡查制度,發現上網消費者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行核對、登記,并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登記內容和記錄備份在保存期內不得修改或者刪除。 |
1-6月/次 7-12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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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兩次 (不含投訴舉報等個案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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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娛樂場所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第一款 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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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次 7-12月/次 |
一年兩次 (不含投訴舉報等個案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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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旅行社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條例》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并載明下列事項:(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三)簽約地點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七)旅游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八)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十三)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
1-6月/次 7-12月/次 |
一年兩次 (不含投訴舉報等個案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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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出版物的行政檢查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第二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未取得《準印證》,編印具有內部資料形式,但不符合內部資料內容或發送要求的印刷品,經鑒定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或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
1-6月/次 7-12月/次 |
一年兩次 (不含投訴舉報等個案檢查) |